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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家莊市金航掛車制造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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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重型半掛卡車撞壞限高架,保險賠不賠 |
重型半掛卡車撞壞限高架,保險賠不賠?
摘要:本文研究了一起營運性大型牽引卡車撞壞鐵路部門設(shè)置的限高架引發(fā)的保險理賠糾紛,該案 件中被告方包括三家運輸公司、駕車司機及三家保險公司,共 7 個主體,最終一審法院判決保...
本文研究了一起營運性大型牽引卡車撞壞鐵路部門設(shè)置的限高架引發(fā)的保險理賠糾紛,該案件中被告方包括三家運輸公司、駕車司機及三家保險公司,共 7 個主體,最終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、二審維持一審判決。選擇此案件開展研究,目的在于以案為鑒,達到規(guī)范保險經(jīng)營、減少理賠糾紛及訴累、提升社會治理功能、維持良好的生產(chǎn)生活秩序的目的。
基本案情
結(jié)合兩審法院判決書認定的事實,作為研究對象的保險理賠糾紛案件的基本經(jīng)過為:某日被告 1(即肇事車駕駛員)駕駛一輛大型牽引車撞壞原告(某鐵路局工務(wù)段)安裝的限高架等設(shè)施。該大型牽引車所有人為被告 2(運輸公司)和被告 3(運輸車隊),管理人為被告 4(管理公司)。該半掛牽引車(即主車部分)在被告 5(甲保險公司)投保交強險、在被告 6(乙保險公司)投保商業(yè)險;半掛車(即車身部分)在被告 7(丙保險公司)投保商業(yè)險。交警部門認定該牽引車駕駛員被告 1 負事故全責。原告要求 7 名被告承擔給自己造成的 34190 元損失(其中限高架物損 31800 元、評估費 2000、保全申請費 390 元)。各被告申辯意見及證據(jù)如下:一是被告 1 辯稱自己受雇于原告 2,作為雇員不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(未提交證據(jù))二是被告 2 辯稱事故車輛已經(jīng)投保交強險和商業(yè)險,應(yīng)由保險公司承擔全部責任(未提交證據(jù));三是被告 3 辯稱已將掛車出售給被告 2,無法控制車輛運行,不承擔責任(未提交證據(jù));四是被告 4 辯稱被告 2、被告 3的運營地在自己公司的管轄范圍,僅以自己公司名義投保,賠償費用應(yīng)由保險公司承擔(提交了該牽引車在被告 5、被告 6、被告 7 三家保險公司投保資料);五是承保牽引車主車交強險的被告5 甲保險公司未予答辯,亦未提交證據(jù);六是承保牽引車掛車商業(yè)險的被告 7 丙保險公司未予答辯,亦未提交證據(jù);七是承保該牽引車主車商業(yè)險的被告 6 乙保險公司辯稱:其一,承保車輛的被保險人為上述被告 4,投保人是上述被告之外的另一家運輸公司;其二,出險車輛實際裝載高度為 4.21 米,違反了國家《道路交通法》《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(guī)定》的監(jiān)管規(guī)定。被告1 司機,在裝載完畢、行駛前已經(jīng)檢查過裝載高度,在明知已經(jīng)超限的前提下,繼續(xù)駕駛車輛行為構(gòu)成故意。因此,本次事故的損失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,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以及鑒定費、訴訟費。經(jīng)過審理,一審法院判決如下:一是被告 5 甲保險公司(承保主車交強險)在交強險項下承擔財產(chǎn)損失賠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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